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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当前农村幼儿校车安全管理的几点思考

更新日期:2015/11/26  来源于:www.hbcfzyc.com  作者: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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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变化,越来越多的农村儿童也开始乘坐校车去上学。然而,面对频繁发生的农村幼儿园校车事故,我们不得不去关注农村幼儿园的校车安全问题。为了减少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需要对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寻找解决此问题的对策。
    据相关数据统计, 2010年至2014年来,全国至少发生43起,约8成均有致死情况,死亡人数达到153人,其中多数是幼儿.根据事后说明显示,车辆超载成为校车事故的罪魁祸首,司机无行车资质及车辆不符合规定也是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笔者由近几年的校车安全事故案例引发了一些个人的思考,结合当前农村幼儿校车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谈谈交警部门如何“下猛药”整治“黑校车”。有不妥当之处望各位同行批评指正。

    二、当前农村幼儿校车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幼儿园布局分散需要车辆接送存在被动的极大安全隐患。《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目前,就我国各地农村而言,幼儿园的分布情况主要是幼儿园建设在交通方便、人员集中的大村落、乡镇所在地的街道,距离幼儿家庭的路程普遍较远,幼儿不能就近入园,需要采取乘坐客车、摩托车、三轮车等交通工具上学,降低了幼儿上放学的安全系数,且存在车辆超速、超员等系列的交通违法行为,现实中的情况对需要乘坐交通工具上放学的幼儿形成了被动的极大的安全隐患。成因分析:不愿按规定实施专用校车。目前的农村幼儿园校车除了承担幼儿运输外,还利用幼儿上课期间的空隙参与普通客运工作,增加收入。如果满车都喷涂了黄色的校车统一外观标识,肯定就不能从事客运了,从盈利方面考虑,车主是极不愿意的。对于统一外观标识的喷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汽车黑匣子”,就一辆小小的面包车所需要的价钱之高,面包车方普遍承受不起
    (二)入园幼儿的接送规定成为一纸空话。《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关于“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的规定,事实上,农村幼儿入园一部分是谁有空谁就去接自己的孩子,包括了幼儿的监护人或者委托的成年人,但相当大的一部分则由幼儿园提供的校车,从幼儿园至幼儿家门口或者附近接送幼儿上放学,家长愿意自己出资负责相应的费用,幼儿园对有收入的校车服务当然乐此不彼,你情我愿将国家规定成为一纸空话。成因分析:不按照规定申报审核。一些农村幼儿园根本就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置若罔闻,不经过教育、公安交警、交通、安监等部门进行申报审核,就直接与普通大小客车车主私下签好协议,将普通大小客车应用到接送幼儿工作中,在安全监管工作上缺位。
    (三)国标专用校车实施不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事实上,“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的规定在目前农村地区寥寥无几,就是媒体经常曝光的一些典型交通事故中,这些车辆就是不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统一的、标准化的校车外观喷涂、载人数、安全设施、“汽车黑匣子”等规定来配置,所谓的校车无非就是一些普通的面包车。成因分析:不愿意纳入校车管理范畴。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县城、乡镇,一些专门用来接送幼儿的大小客车就是不愿意纳入校车管理范畴,一旦遇到交警、教育部门的检查,“我的车辆是普通客车,不是校车,就是载他们到所到的幼儿园而已”成为他们“摆脱”校车管理的理由。究其成因,这些所谓的校车接送完幼儿后就会到处乱窜,遇到检查时以不是校车为借口予以狡辩,没有现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检查部门也无法拿他们怎么样。
    (四)校车运力不足而大肆交通违法。据了解,农村幼儿园接送幼儿的车辆,包括已经经教育、交警、交通、安监等部门批准的专用校车,都普遍存在严重超载幼儿的交通违法行为。目前,从各地媒体新闻来看,校车超员现象还比较突出。由于一所幼儿园所拥有的校车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接送幼儿的要求,驾驶人为了尽快将幼儿送回家,往往要来回多趟,于是,严重超速就成了他们习惯性交通违法。成因分析:校车运力严重不足,不能投入数量足够的校车,导致校车一定要超载才能按时将幼儿接送完毕。现在的幼儿园至少都有几十名幼儿,基本是1辆专用校车在运送幼儿,存在着校车运力严重不足的问题。私立幼儿园要投入足够的校车,根本就办不下去。而呈快速发展的幼儿园,不可能将需要高师资教育的幼儿拒之门外,形成了校车的运力和投入与运送幼儿能力的巨大矛盾,无奈之下只能听天由命,而“校车超载习以为常”、“校车超速行驶成为惯例”等“潜规则”始终不能取缔。
    (五)擅自改装车辆内部结构。一些幼儿园校车为了拼命超载,拆除原车辆的座位,让学生站着行车。有的加装小板凳,多装载学生。成因分析:与学校、幼儿园节省开支等经济利益相挂钩,少跑一个来回,就能节省许多费用,降低了办学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
    (六)驾驶人资质不达到要求。现在的所谓的校车及驾驶人,存在着驾驶年限不够3年的现象,驾驶技能低下,安全隐患严重。成因可以直接从目前我国汽车驾驶人培训与考核工作存在轻视驾驶技能的现状终寻找,培训时间短,考核不够严格造成。同时,也反映了幼儿园在使用校车驾驶人的工作中忽视规定,不仔细考察驾驶人的驾驶年限与驾驶技能,造成严重的校车高危状态。
    (七)校车的安全性能标准普遍偏低。虽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校车安全标准,但实际上我国现在农村地区使用的微型客车普遍存在安全性能标准偏低的问题,一定程度影响了利用客车作校车使用的安全性能,也折射了校车安全性能在设计生产环节就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成因分析:正由于我国生产的微型客车安全性能标准偏低,作为接送幼儿主力军的微型面包车,难免存在车辆安全技术性高危状态,这些车辆在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时就会不堪一击。
    (八)校车驾驶人缺少安全教育。校车虽然在交警、教育备了案,也与学校有合同,有了统一管理的“机构”,而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像正规的客运企业那样,有一套健全的安全教育管理机制,被管理的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会被取消合同、扣掉安全生产保证金等的处罚,导致校车驾驶人安全意识不够。成因分析: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只有健全的安全教育机制才能有效教育驾驶人,有奖有惩,才能时刻警示他们安全行车。
    (九)缺乏联动机制管理校车。按照校车有关管理规定,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是校车管理的职能部门,当然,这是在政府主导之下的职责。要成为校车及驾驶人,必须经过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的层层审核。教育部门对校车及驾驶人要开展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审核工作;交警部门负责对校车及驾驶人开展法律上的管理工作处罚校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监部门负责监督工作。除上述情况外,还有“创建平安县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也有职责管理好校车,形成社会职能部门、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社会化管理机制。但是,至今校车未能形成这种有效的联动管理机制。成因分析:各部门同样缺乏事物发展的前瞻性,没有充分利用好道路安全社会化管理的作用,失去了全社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局面。
    (十)农村、山区道路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非校车问题突出。由于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多山区农村都建设了私立幼儿园,或者把幼儿送到乡镇私立幼儿园,或者由于学校撤并等问题,遗留了许多幼儿的管理问题,以及学校撤并以后学生上学难的问题。但是,由于交通条件的不同,条件好的可以乘座微型客车,没有条件的、上、放学路程又远的学生只能搭载着极其危险的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沿着崎岖的乡间小道、临崖临水坡陡弯多的山路进行“危险之旅”,确实令人揪心。成因分析:有些地区的道路确实没有客车来接送学生、幼儿,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作为“校车”实在是无奈之举。“都是村上的,不带上他们讲不过去呀。”而交警部门整天忙于国、省道、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时刻盯住他们警力确实严重不足,管理存在极大困难。
    三、当前农村地区强化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对策思考
    笔者认为,对于目前农村地区幼儿园校车突出的安全管理问题必须有对策,但对我国这一块广袤土地上的校车,如何对策,并形成长效机制,是我们不断探索的一项重要工程。
    (一)加强正面引导,“疏”“堵”结合开展校车安全整治工作
    1、强化校车安全管理机制。要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一套适合本地区农村学校、幼儿园校车的安全管理机制,以制度管理校车及驾驶人。
    2、严格遵照规定管理。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严格管理校车,将所有运输学生、幼儿的车辆纳入校车管理范畴,并按照要求将车辆、驾驶人绝对符合校车管理规定。
    3、管理好具有资质的校车驾驶人队伍。对于驾龄不达到校车管理要求的,一律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并立即更换有资质的驾驶人驾驶校车。对于即将报废的校车,严密监控其报废期限、流向,杜绝报废后继续进行校车运营。
    4、有针对性地加强校车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对象是学校、幼儿园领导、学生、校车驾驶人,学生、家长仍然是教育对象。对于农村交通困难的地区的“黑校车”管理,应当以引导为主,教育学生、幼儿不要搭载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超员客车。
    5、游说学生、幼儿家长“参与”校车安全工作。对于喜好租赁客车作为接送学生、幼儿上放学的家长,要站在安全的角度不断向他们说明校车的安全系数等,动员他们不要轻易地将自己的孩子交给安全系数低的非校车运送,让大家一起将孩子交给安全系数大的校车运送。


    (二)集思广益,研究解决农村、山区地区学生、幼儿乘车难、乘车不安全的问题
    1、加大农村、山区公路的建设投入。按照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的实际,加强通往这些农村地区道路的网络建设,并提高公路建设质量,符合客车运输的安全条件,将学生、幼儿安全运送。农村居民居住分散的,应当选取一个中心点作为客运站,减少学生、幼儿步行距离,同时好集中他们统一踏上乘上客车或校车的安全路。
    2、建议各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农村地区校车运输供求矛盾突出的问题。一是增加农村校车的数量,特别是学生、幼儿流量高峰期,增加校车的数量或班次,确保祖国未来的栋梁有车坐、坐得安全。二是降低农村、山区地区校车运输的成本,减免校车运输相关的管理费用,让校车愿意跑农村道路,让农村校车有钱赚,学生、幼儿有安全校车坐。
    3、有针对性地投入农村山区道路校车。如不能达到40座客车要求的,由政府出资,投入8坐以下的安全性能好的专用校车到农村山区道路,最大程度安全运输学生、幼儿。
    (三)提高校车整体质量。包括参照国外校车的先进技术参数,提高校车生产、使用的现行标准
    校车驾驶人的驾驶资质应当提高到中型客车驾驶人资质。校车动态视频监控、车内视频监管系统、安全防护、突发事件(特别是反恐)处置物件、物品、工具等装置必须达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目前反恐防恐规定和要求。
    (四)由政府大力扶持私立幼儿园校车运力投入,以及资金的适当补助
    私立幼儿园虽然是私立的,但他是学龄前幼儿接受基础教育的重要环节。因此,建议由政府根据幼儿园幼儿数量投入足够的校车,确保私立幼儿园校车正常接送幼儿。校车应当具有国外校车的安全和防护性能标准,最大程度地保证学生、幼儿在事故中得到有效保护。在办学资金上,也应当由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首先保证校车接送学生、幼儿的经费开支。
    (五)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方式方法开展校车的整治工作
    1、依法治理校车。坚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依法整治校车超员、超速、“黑校车”等突出问题,将校车按管理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要讲究整治效果。一般而言,公路上的整治十分见效,只要有一个小时的时间,校车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就会“蒸发”,这时交通违法一定转移到另一个地方,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办法“围剿”非校车、“黑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校车、“黑校车”各类交通违法一旦被查获,一定不能手软,要依法处罚驾驶人直至车辆所属管理单位,形成长期对校车、非校车高压严管的整治态势。另外,要高度重视城乡结合部的监管,尽力不留校车管理漏洞。
    3、要注意执法方式。在农村、山区地区开展整治工作时,要注意执法方式,严防出现聚众闹事、袭警等群体性事件发生,以及违法驾驶人弃车逃跑而引发严重后果。
    4、要注意发挥社会力量共同整治校车。要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农村乡镇派出所、已经有乡镇交通协管员的作用,采取政府部门、职能部门、社会群众参与的广泛联动方式,切实按照校车行驶时间、路线进行跟踪整治,包括举报等工作,确保整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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